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521民初1739号
原告(反诉被告):本溪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工业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0558184566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反诉原告):福瑞珂食品设备(济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开发区黄屯镇经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577057X。
法定代表人:KurtGodskAndersen,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本溪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福瑞珂食品设备(济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0日以(2021)辽民辖1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本院进行审理。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被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本溪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福瑞珂食品设备(济宁)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福瑞珂食品设备(济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对原告本溪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的反诉,均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本溪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55元,减半收取6278元,由原告负担。
准许被告福瑞珂食品设备(济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反诉费7879元,减半收取399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赵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