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91执414号
申请人:张*,男,汉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福瑞珂食品设备(济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开发区黄屯镇经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KurtGodskAndersen,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福瑞珂食品设备(济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济劳人仲案字(2022)第1175号。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