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1498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良振,山东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开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长葛市长社路街道长社路中段北侧,现下落不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572470534P。
法定代表人:王青鹤,总经理。
被告:福瑞珂食品设备(济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屯街道经济工业园,公民身份号码91370800********。
法定代表人:KurtGodskAnderse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增美,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功,公司员工。
***与**联开机械有限公司、福瑞珂食品设备(济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26元,由***负担。
审判员 程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