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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上饶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赣1104民初1759号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高铁经济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饶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丁公司”)与被告上饶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戊公司”),第三人上饶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某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6308.7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366308.78元为基数,按日0.1%标准自2023年1月6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某丁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0801.3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三人某己公司与被告某戊公司达成了关于上饶市经开区合口中路路基及停车场土石方平整工程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某己公司进行项目施工,项目实施期限为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6月20日,项目工程费约3626285.02元,在竣工验收前支付工程款50%,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支付工程款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80%,出具二审报告后支付工程款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97%,剩余3%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返还。在合同签订后,第三人某己公司将上述项目工程转包给原告某丁公司施工,由原告组织人员进入项目完成施工任务。经被告委托某庚公司对该建设工程造价审核并经被告某戊公司、第三人某己公司共同确定项目工程造价总计3371197.09元,后经法院委托某庚公司再次进行建设工程造价审核确定工程造价总计3370801.3元。期间,被告某戊公司向第三人某己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费,尚欠280801.3元工程费未予支付。后第三人某己公司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了本案原告并通知了被告,被告经多次催讨未果。原告现依法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戊公司承认原告某丁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饶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8080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2元,减半收取2756元,由被告上饶某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交纳诉讼费、执行款及上诉的告知事项: 判决生效后,请于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执行款交至本院(开户行上饶银行广信灵山支行,账号20570311********-4); 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请按照裁判文书确定的诉讼费承担金额将款项交本院(开户行上饶银行广信灵山支行,账号20570311********-1); 如不服本判决,在递交上诉状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1436********),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