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陆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金陆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12民初212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望城经济开发区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金陆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勤诚达·新界G3栋1801房。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金陆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2018)湘0112民初2124号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冻结了申请人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湘A×××××、湘A×××××、湘A×××××、湘A×××××、湘A×××××、湘A×××××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和被申请人湖南金陆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湘A×××××、湘A×××××、湘A×××××、湘A×××××、湘A×××××、湘A×××××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金陆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