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3民初5412号
原告:湖南汇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11栋107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邦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金陆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勤诚达﹒新界G3栋18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汇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陆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就案件争议事实正在协商处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50元,由原告湖南汇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