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12民初936号
原告:谢年财,男,汉族,1965年12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飞,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基地管委会3楼320室,同意社信用代码:91430100395841225B。
法定代表人:**。
原告谢年财诉被告湖南金陆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3月19日受理。2020年3月30日原告谢年财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金陆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年财撤回对被告湖南金陆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年财撤回对被告湖南金陆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年财负担(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