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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福建荣信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民申20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荣信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三位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周刚因与被申请人福建荣信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漳民终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1.**确认其于2016年4月向本院申请再审。2.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漳民终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周刚申请再审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梁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