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执行完毕通知书
(2025)陕0603执保67号
延安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陕西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延安某有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陕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陕0603民初91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陕西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存款38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陕西某有限公司进行了财产查询,并采取了一下保全措施: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银行卡等存款3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603执保67号案件执行实施完毕,于2025年6月4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