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诚建设有限公司

延安海顺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与中元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执行完毕通知书 (2025)陕0603执保67号 延安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陕西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延安某有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陕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陕0603民初91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陕西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存款38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陕西某有限公司进行了财产查询,并采取了一下保全措施: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银行卡等存款3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603执保67号案件执行实施完毕,于2025年6月4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