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783民初10066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环城西路第二火电建设公司一号。公民身份号码:4108021971********。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焦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武邱乡何店村006号。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89********。
被告:中元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689191010。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满村总部经济产业园0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振兴路路西市粮食局3号楼3单元7号。公民身份号码:4109011986********,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元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75元,保全费472.6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