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龙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龙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23民初1049号

申请人:江西龙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二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51140995N。

法定代表人:谢清文,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文兴里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120516626F。

法定代表人:钱树军,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西龙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龙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4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龙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14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45万元的其他财产。

保全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解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