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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赵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925民初1941号 原告:任某,男,1993年2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97年11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华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蒋某,男,199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纪某,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任某与被告赵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蒋某、纪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任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395.65元,减半收取计3,197.82元,由任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