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925民初1941号
原告:任某,男,1993年2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97年11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华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蒋某,男,199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纪某,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任某与被告赵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蒋某、纪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任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395.65元,减半收取计3,197.82元,由任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