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0202民初4101号
原告:安徽某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
被告:深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负责人:何某。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某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深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芜湖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某物业公司、某物业芜湖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本是被告保洁服务供应商,通过被告为邀请原告投标而发布的《清洁消杀垃圾清运服务招标》招标文件,了解到被告欲将自身提供物业服务的十处项目清洁消杀垃圾清运服务整体对外进行招标。其中,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须知”第1项“投标须知前附表”明确地向各投标人告知了招标名称、项目地址、物业类型、人员要求、服务标准等共计22项告知内容。原告通过该招标文件,知晓此次整体招标的十个项目地址××广场××九里××公寓,上述整体招标的十个项目分别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区。原告认为被告此次发布的整体招标足有十处项目之多,通过整体市场分析与慎重考虑,且被告发布的投标邀请函诚意十足。原告考虑虽与被告合作期间被告长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多次违约。但此整体项目符合自身条件,而且项目之多,有一定利润空间,于是向被告发起投标,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于2024年12月17日将投标保证金转入被告账户,后顺利中标。原告在中标后,通过与被告工作人员沟通及被告向原告发送的中标通知书才得知,被告将十处整体招标的项目进行拆分,原告仅中得伊顿津桥、澳然天成、美加印象三处项目。原告随即与被告工作人员联系,表示其未按招标文件告知内容进行招标,中标后单方将整体招标项目进行拆分。结合被告之前长期违约的行为,原告认为被告完全无诚信可言,条件无法接受,明确向被告表示不接受拆分后的招标项目。后被告向原告发送工作联系函,告知投标保证金50000元不予退还。原告认为,被告通过对外的招标文件明确告知各投标者此次投标的招标名称、项目地址、物业类型、人员要求等22项内容,告知的内容清晰明确。然而,被告却在原告中标后才告知将整体招标项目进行拆分,显然有违诚信原则。因此,原告不愿与被告合作,签订服务合同。被告却据此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被告未按自己发布的招标文件内容将案涉招标项目进行整体招标,且以不正当理由拒绝退还投标保证金,违反招标文件中双方基于招投标形成的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物业公司、某物业芜湖分公司共同辩称,一、被告招标程序合法合规,未违反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第2.1条明确载明本公司有权选择任何投标价格和投标单位而无须就此解释。该条款明确赋予被告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投标价格和单位的合法权利,并且原告接受招标文件并以此投标和报价应视为其对招标文件内容完全知悉,该份招标文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须知前附表列明十个项目地址,但并没有约定整体不可拆分,对于属于合并招标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也有明确的说明。原告按被告送达的招标文件参加此次投标,在投标文件明确表明已详细阅读全部招标文件,并理解其实质性内容,同意承担规定的全部义务和相关责任。故原告诉称中标后被告擅自拆分并无事实依据。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擅自弃标也给被告带来了相应的损失,没收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标文件的约定,原告中标后拒绝签约,应认定为根本违约。被告于2024年12月26日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明确要求其于2024年12月30日前签订合同,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时原告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而是在第二天告知被告,因报价核算有误导致报价无利润可言,表示要放弃此次中标。招投标工作本身就是基于双方互相信任合作而开展,在各方充分知晓彼此要求条件和报价的基础上直接开展合作关系。原告中标后突然弃标,让被告的项目清洁消杀工作因寻找下一家合作单位而被迫搁置暂停。从微信沟通记录也可以看出,被告的工作人员甚至劝说原告希望能够继续合作,因为原告的弃标让此项目工作计划全部被打乱。原告在微信中明确表示这几个项目不想做,明确告知被告无法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相关义务,表示弃标,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合同签订事宜,构成招投标法第45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招标文件第7.6条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的,被告有权依法依约没收投标保证金。二、被告没收原告投标保证金,具有合同以及法律依据。原告弃标行为应当认定为违约,应向被告承担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原告的单方违约导致被告需要重新组织招标产生额外的成本,如评标费用、项目延误的损失、重新确定项目负责公司而额外产生多支付的合同款等。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某物业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起诉某物业公司缺乏法律依据。涉案招标及相应的合同关系主体为某物业芜湖分公司,某物业公司并未参与具体的招投标的行为。根据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招标主体、合同签订主体均为某物业芜湖分公司。招标文件第20条明确约定某物业芜湖分公司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原告对此明知且未提出异议,投标保证金支付账户为某物业芜湖分公司的独立账户。某物业芜湖分公司具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应独立承担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以及最高院关于民诉法解释第52条,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某物业芜湖分公司作为独立登记,具备经营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就其自身行为承担责任。依据公司法第14条,分公司虽无独立法人资格,但司法实践中分公司有独立财产的,应先以分公司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可由总公司补充清偿。而本案当中原告已经实际冻结了某物业芜湖分公司账户5万元,目前并无证据表明某物业芜湖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以及履行相关的义务,原告直接起诉某物业公司没有事实跟法律依据,也并无必要。综上,被告的招标及履约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构成违约,其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被告也将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恳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维护被告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某物业芜湖分公司作为招标人发布一份招标文件,招标名称为:清洁消杀垃圾清运服务招标;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4.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缴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整……如若未能合作成功,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收款账户为某物业芜湖分公司。第二部分投标须知载明1.投标须知前附表:1、招标名称:2025.1.1-2027.6.30年度清洁消杀垃圾清运服务;2、项目地址××广场××九里××公寓……4、人员要求:悦山府25人、颐景湾畔33人……德邑风尚+某公寓:德邑风尚10人、某公寓1人……6、投标报价:综合单价包干,包括服务过程中的设人工费用、管理费、税金、培训、服装及劳保装备、清洁工具、清洁用品、保险费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11、投标答疑会及招标文件的澄清:接收疑问截止时间2024年12月14日17时前,招标人澄清发出时间2024年12月15日17时前……16、投标保证金50000元;17、履约保证金:合同总额的5%……20、合同履约单位:某物业芜湖分公司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7.投标担保:7.6.如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4)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中标人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024年12月17日,某公司向某物业芜湖分公司银行转账50000元并备注用途为2025-2027年清洁消杀垃圾清运服务项目投标保证金。12月19日,某公司针对该招标项目制作一份投标文件,该份文件中投标报价表针对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人员要求分别报价,合计18387735.85元。价格优惠说明函中载明“我方愿以报价(含税)19491000元且报价总价(不含税)18387735元。本报价含在服务甲方期间的所有费用……”。12月26日,某物业芜湖分公司向某公司出具三份《中标通知书》,分别载明某公司中标内容为某物业芜湖分公司伊顿津桥项目、澳然天成项目及美加印象项目清洁消杀垃圾清运服务,并要求某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前与某物业芜湖分公司办理签订合同事宜,无故逾期视为放弃中标资格。次日,某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联系某物业芜湖分公司工作人员称“你和领导汇报一下这几个项目我们不想做”“没有利润的”“他们少算了休息的人”,某物业芜湖分公司工作人员回复“现在流程都审批结束了,价格也是您自己报的,这个我也没办法了”,某公司工作人员称“你招标通知书上也讲了,那个就说明我们放弃那个标段”“真的没办法做,去年已经亏了20万了,今年我们真的不能再亏下去了”“你最起码分开,每个项目都写一个最低的来挑给别人去做,那肯定没有办法,你要配合的赚钱的一些项目给人家做……”。12月28日,某公司工作人员向某物业芜湖分公司工作人员微信发送一份《关于中标项目相关事宜的沟通函》,载明“……现阶段可能无法完全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原因:1、在招标文件中,贵公司只明确了人员人数,没有明确人员调休及假期情况,这导致预算成本增加……2、……结合伊顿津桥、澳然天成和美加印象项目的实际规模及服务需求,目前拟定的保洁人员数量配置相对不足……”。12月29日,某物业芜湖分公司回函称“……如贵司于2024年12月20日未进场办理合同签订等相关事宜,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自动放弃中标者,投标保证金5万元不予退还”。2025年2月26日,某公司微信联系某物业芜湖分公司工作人员称“我们那个保证金你看看怎么协商帮我们退了,你们也知道什么原因,本来一起打包招标然后分开,把最底的项目给我们这样谁愿意,我们是按一起合算的成本这样才能做”,某物业芜湖分公司工作人员回复“投标保证金公司已经发函给你们了”“价格是你们自己报的,发中标通知书之前和你们单总电话沟通的非常清楚就是不是所有的项目都做,你们单总是同意的”。
庭审中,某物业芜湖分公司陈述招标文件中将十个项目明确区分,对于需要合并招标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也说明了,但未明确写明是分十个单位招标的。关于投标保证金50000元,某物业芜湖分公司陈述因十个项目是分别进行招投标,该保证金为其合理推测一定数量(平均3-4个项目)的保证金,若为十个项目的保证金,则不止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企业信息、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银行电子回单、中标通知书、工作联系函、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某公司与某物业芜湖分公司之间的招投标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某公司依约支付保证金并投标,结合某公司投标书中价格优惠说明函及其陈述,某公司投标项目为某物业芜湖分公司十个项目合并投标,其亦以此为基础进行报价核算,现某物业芜湖分公司虽主张十个项目分开招标,但其招标文件中并未明确载明。而某公司虽主张合并投标,但在投标保证金仅为50000元与十个项目合并招标应当收取的保证金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某公司亦未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答疑时间之前向某物业芜湖分公司询问相关事宜,现某公司已中标三个项目,但其拒绝与某物业芜湖分公司签订合同,已构成违约。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某物业芜湖分公司退还某公司投标保证金35000元。关于利息,某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25年4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某公司主张某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了债权人可选择主张法人对分支机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还是补充责任的权利,故对某公司要求某物业公司与某物业芜湖分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安徽某生态环保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35000元并支付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安徽某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安徽某生态环保有限公司负担88元,被告深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负担957元(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原告;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收款银行账户:623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