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蓝图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安徽蓝图生态环保有限公司、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皖1202民初7235号 原告:安徽蓝图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马湖乡马湖社区冯山大街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142534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京九办事处三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R1P3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蓝图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图公司)与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粤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开荒费用及赶工奖399324.83元及利息(利息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2月20日签订了《阜阳恒大绿洲运动中心及影城商铺开荒清洁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负责阜阳恒大绿洲运动中心及影城商铺交付使用前的开荒清洁,范围包括运动中心的室内、室外园区、外墙和影城商铺毛坯以及被告指定的区域进行开荒报结,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采用综合包干单价的形式承接。合同服务费暂定总价为116305.14元,实际结算金额为122608.99元,后被告因工程需要,增项委托阜阳恒大绿洲首期园区垃圾清扫工程和阜阳恒大绿洲运动中心及影城商铺开荒清洁服务工程由原告施工,并分别签订了工程委托书,工程总价分别为119200元和129159.15元。另原告在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和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施工进度达到被告设定的进度目标,被告同意支付赶工奖,并先后于原告签订了《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赶工奖的金额分别15967.96元和12388.73元。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相应服务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请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粤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0日,粤通公司作为甲方与蓝图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阜阳恒大绿洲运动中心及影城商铺开荒清洁服务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阜阳恒大绿洲运动中心及影城商铺交付使用前的开荒清洁工程;工程合同服务费暂定总价116305.14元;完成结算后30个日历天内支付总价款90%款项,其余款项自所有开荒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30个日历天内支付。2021年3月24日,被告出具的由其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呈批报告显示阜阳恒大绿洲项目首期垃圾清运及影城、运动中心开荒清洁工程的工程费用为12.9万元。2021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工程委托书一份,被告委托原告承建阜阳恒大绿洲首期园区垃圾清扫工程,工程计价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暂定造价119200元。2021年7月7日,原被告再次签订工程委托书一份,被告委托原告承建阜阳恒大绿洲运动中心及影城商铺开荒清洁服务工程,工程计价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暂定造价129159.15元。2021年7月1日,被告负责人***、***签字出具工程委托审批表,载明工程暂定总价129159.15元。2021年8月20日,原被告签订《阜阳恒大绿洲运动中心及影城商铺开荒清洁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二),约定在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施工进度达到被告要求,被告同意支付原告赶工奖15967.96元。2021年8月31日,原被告再次签订《阜阳恒大绿洲运动中心及影城商铺开荒清洁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三),约定被告给付原告赶工奖12388.73元。2021年9月14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款审批表一份,载明《阜阳恒大绿洲运动中心及影城商铺开荒清洁服务合同》已完成施工,且已竣工验收及结算,结算金额为192008.08元。上述结算金额中包含补充协议(二)及补充协议(三)中的赶工奖,结算后被告支付41042.4元工程款,余下款项经催要未果,原告因此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阜阳恒大绿洲运动中心及影城商铺开荒清洁服务合同》、工程款结算申请表、工程委托审批表、《阜阳恒大绿洲运动中心及影城商铺开荒清洁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二)、《阜阳恒大绿洲运动中心及影城商铺开荒清洁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三)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倦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阜阳恒大绿洲运动中心及影城商铺开荒清洁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依约履行垃圾清运、开荒清洁等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费用。经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主合同结算款为192008.08元(包含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赶工奖28356.69元、工程款122608.99元),扣除被告已向其支付工程款41042.4元,余下款项150965.68元未支付。加上合同增项结算款分别为119200元、129159.15元,合计399324.83元(150965.68+119200+129159.15),被告公司应当支付。至于利息原、被告结算后没有明确约定支付期限,本院酌定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2022年6月20日起,按照2022年6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3.7%计算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被告粤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实体抗辩权利,根据现有证据及已查证的事实,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蓝图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工程款399324.83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3.7%计算,从2022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蓝图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45元,由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安徽蓝图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附: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诉讼费。 收款户名:阜阳市颍州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收款银行: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行 收款银行账号(虚拟账号):34104538751124052207120008 金额:叁仟陆佰肆拾伍元整(36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