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422民初3051号之二
原告:安徽蓝图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马湖乡马湖社区冯山大街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142534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EPEX9Q。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分公司法务。
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3101房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33207239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蓝图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蓝图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安徽蓝图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蓝图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保洁服务费991,564.49元,并支付利息54,536元(利息以991,564.49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数,暂以年利率6%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7月30日),以后利息至欠款全部付清时止,合计金额1,046,100.49元,后请求减少金额274,733元(称从人社局查询代支付工人工资),变更为771,367.49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原告与淮南恒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恒大安徽寿县空港小镇首一期项目展示区日常保洁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合肥时代新城配合销售展示区域日常保洁及垃圾清运工作,合同期限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止;保洁人员年度定编人数为每月59人,综合包干单价标准为2,908.36元/人/月,年度暂定总价2,080,361.23元。2020年11月2日,原告与淮南恒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签订《恒大安徽寿县空港小镇首一期项目展示区日常保洁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一)主体变更三方协议,协议约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给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原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至2021年8月10日,原告不仅全部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内容,且超期服务21天,实际服务至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签订《恒大安徽寿县空港小镇首期项目展示区日常保洁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二,共同确认原告服务至2021年8月31日,在原协议暂定金额的基础上调增116,683.40元。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系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原告已完成全部服务,且已向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91,564.49元,其已经收到且进行了税务抵扣。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服务费未果,现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辩称:一、补充协议属于可撤销协议,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二、原告主张的价款总额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如法院不认可补充协议为可撤销协议,该工程未得到被告的验收结算。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蓝图生态环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蓝图生态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14元(原告已预交14,215元)减半收取5,75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10,757元由原告安徽蓝图生态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