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1民初5161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告:宜宾利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6682351915F,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赵场街金沙江南路东段119号(量典CFC)15幢3层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宜宾利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