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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9民初2566号 原告:北碚区**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河嘉村117号(附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60Q7BL01。 经营者:王**,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庆三路333号1栋3**24层2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BRYF46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 原告北碚区**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北碚区**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碚区**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碚区**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6.98元,减半收取613.49元,由原告北碚区**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夏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