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02民初2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锐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飞大道1789号高新区火炬园A座4-1-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上海富洋云网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钱桥路1153号。
法定代表人:***。
河南锐远电子有限公司诉上海富洋云网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9)豫0702民初2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富洋云网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河南锐远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锐远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富洋云网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曲阳支行开设的03311500040032287账户的银行存款1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