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锐远电子有限公司

河南锐远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富洋云网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02民初24号之一 原告:河南锐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飞大道1789号高新区火炬园A座4-1-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富洋云网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钱桥路1153号。 法定代表人:***。 河南锐远电子有限公司诉上海富洋云网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以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自行和解,原告河南锐远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锐远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2元,减半收取计1891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11元由原告河南锐远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