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锐远电子有限公司

沧州蕙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锐远电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02民初7067号 原告:沧州蕙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马厂镇陈缺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MA0G3L3F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锐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1789号高新区火炬园A座4-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6373863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沧州蕙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锐远电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沧州蕙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缴纳诉讼费期间未缴纳诉讼费用,并于2023年8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蕙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蕙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