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富法执字第539号
申请执行人齐翔建工集团恒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办事处新甲小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翔建工集团恒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齐翔建工集团恒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依据黑龙江省齐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给付租赁款38063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齐翔建工集团恒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自行协商解决,故***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齐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