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芜湖皖桥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07执1555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皖桥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7民初7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1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