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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皖桥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向伦谋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2802执1241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皖桥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桃园小区1排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11035840C(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7年3月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 芜湖皖桥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湖北省恩施土家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28民终14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负有向芜湖皖桥园艺有限责任公司给付312431.50元的义务。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芜湖皖桥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也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向我院提交了伤残司法鉴定书,并立下还款保证书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居住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居住的村委会并出具家庭困难证明。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的财产已作出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2802执12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芜湖皖桥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