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404民初4267号
原告:邓某某,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中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新天地广场C座11号楼1110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郭某某,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代某某,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第三人:崔某某,男,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内蒙古中地建设有限公司、郭某某、代某某、第三人崔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邓某某以被告代某某已给付劳务费为由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