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育英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某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4民初1552号 原告:**。 被告:济宁某某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济宁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3元,减半收取12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