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1204执29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24)苏1204民初637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江苏金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6065561元,被告于2024年12月10日、2025年1月10日前、2025年2月10日、2025年3月10日前、2025年4月10日前各给付原告9213112.2元(上述款项汇至开户名称:江苏金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罗塘支行,账号32×××25);二、若被告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原告可就全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扣除已履行部分,并支付剩余未付款利息(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从2024年12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案件受理费272128元,减半收取136064元,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23033元,合计16409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4年12月10日前给付)。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4年12月12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或网络支付账户余额,本院已扣划11654818.0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1541188.08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13630元。其名下可能存在资金往来的银行账户或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4年12月13日,冻结期限为一年。
2.2024年11月18日,本院委托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无锡尚德太
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苏B×××**、苏BD067**、苏B×××**、苏B×××**、苏BD085**、苏BD026**、苏BD010**的机动车。查封期限为两年。
3.2024年11月12日,本院委托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4.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以上查封措施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本案关联保全案件中采取的措施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按照保全告知书的要求向本院提出申请。
三、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注册地法院进行财产调查,经调查暂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5年1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1541188.08元,本案收取执行费11363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苏1204民初637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