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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204民初12号 原告:陈某,女,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唐某某,男,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唐某某、江苏某公司、江苏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陈某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蒋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