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7574号
原告:漯河市九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双红物流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MA40XQJ819。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河南奇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湘江西路与丹霞山路西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2MA3XFFY287。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开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斯凯肯(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蒲北街道办事处崇礼路以南金堤河路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35533190H。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九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奇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斯凯肯(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漯河市九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后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漯河市九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漯河市九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漯河市九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交971.3元,退回821.3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