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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福建卓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602民初3805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6年04月0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被告:福建卓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闽清县梅溪镇溪口商贸街19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卓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4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任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