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和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蚌埠市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04民初1800号 原告:蚌埠市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栋综合楼南栋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8127658J(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9元,减半收取1149.5元,由原告蚌埠市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