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民终205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被告):***,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系***之女,住武汉市蔡甸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女,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女,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上诉人***与上诉人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武汉某某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胡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4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