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林榔木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榔木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04民初1403号
原告:***,男,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岳云,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榔木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桐湖农场香炉山工业园特**。
法定代表人:高歌,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东,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中素,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与被告***榔木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106元,减半收取210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吴登高
审判员  王超峰
审判员  吴灿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万佳炜
书记员邹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