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林榔木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株洲良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榔木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民申2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株洲良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董家塅街道五里墩村桠枝塘组吴宁私宅。
法定代表人:吴新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联芳,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魁,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榔木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桐湖农场香炉山工业园特3号。
法定代表人:高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勤,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中素,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0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再审申请人湖南株洲良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榔木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榔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2民终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良阁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混淆了实际损失和违约金的概念,将实际损失认定为违约损失(违约金),对良阁公司主张的“解除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未予审查和评析。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举证证明的损失或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损失直接进行调整,无法律依据。三、原审判决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所审查的对象是错误的,审查的方法也不符合相关规定,极不妥当和公平。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林榔木公司向良阁公司支付协议约定的民工工资、资料杂费等施工补偿款项人民币20万元及违约金20万元,共计40万元;改判***对林榔木公司应付良阁公司的施工补偿款、违约金等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良阁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也可将该案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审法院调减林榔木公司向良阁公司支付的补偿款是否恰当。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虽然林榔木公司与良阁公司协议约定由林榔木公司补偿良阁公司的四项损失(利息违约金补偿10万元,管理员及民工工资25万元,资料及杂费补偿10万元,两次进场费及购买工具用品补偿10万元)合计55万元,但该解除协议约定的利息违约金明显高于法律规定,结合双方合作协议履行、违约情况,该解除协议约定的其他三项费用亦存在畸高。综上,原审法院将林榔木公司补偿良阁公司补偿损失总额由55万调减至35万并无明显不当,良阁公司的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株洲良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匡小芹
审判员 方 晶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汤杨程
书记员刘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