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民初224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佳美,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桂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藕路359号北城欣苑8栋6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仟,女,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进,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艳平,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林榔木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桐湖农场香炉山工业园特3号。
法定代表人:高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中素,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格,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株洲桂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林榔木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22元,减半收取计22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超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万佳炜
书 记 员 尹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