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04民初51号之二
原告:武汉林榔木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桐湖农场香炉山工业园特3号。
法定代表人:高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东,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中素,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铁军,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桂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藕路359号北城欣苑8栋603室。
法定代表人:黎晓林。
原告武汉林榔木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桂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2020年2月17日裁定中止诉讼。原告武汉林榔木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林榔木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林榔木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74元,减半收取计1408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87元。由原告武汉林榔木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运生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凯书记员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