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罗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04民初3692号之一
原告:大连罗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彬,辽宁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辽宁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罗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