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某某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4民初8489号 原告:**,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春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691412521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青,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春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61122275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064436874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青,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与被告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柳 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