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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大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20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金普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春风街13号1**7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38号6层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青、李永娟,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春街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龙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4民初8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二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佳龙公司对于双方之间签订的《分项施工合同》中C、D区包含的楼层范围并无异议,上诉人主张已按照约定完成工程事项,被上诉人佳龙公司认为争议工程事项并未全部完工,一审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进一步查清约定区域内相应工程的完成情况,被上诉人佳龙公司在二审中主张对前述争议工程存在自己施工的情况,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案涉《分项施工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70%支付工程款,而被上诉人佳龙公司提供的上诉人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对应的工程款与其已支付的工程款基本相符,在现有证据并未显示争议工程已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佳龙公司主张其已支付争议工程全部工程款与约定不符。另外,上诉人在二审中申请对《大***公馆消防喷洒系统试压记录》上的工程监理人员***的字迹进行鉴定,鉴于该份记录中有关于本案待证事实的记载,一审法院应根据查清案件情况,酌情认定是否同意该鉴定申请。据此,一审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进一步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据实下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4民初84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8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于长江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