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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圣晖工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与实联长宜(盐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991民初161号 原告圣晖工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532181438,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石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梁进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实联长宜(盐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061814411Y,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江路18号招商大厦112室。 法定代表人林伯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国先,江苏六***事务所律师。 原告圣晖工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晖公司)与被告实联长宜(盐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联长宜盐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圣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实联长宜盐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国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圣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到期应付工程款2680204.1元;2、判令被告以人民币2680204.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算至2018年11月25日为人民币352936.70元;3、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实联长宜(盐城)厂环境控制工程,合同价款含税金额为人民币9600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施工合同签订后,被告即支付合同金额的20%,工程预付款支付前,原告需提供同等金额的银行保函;被告按实际工程进度申请工程进度款,每月依实际请款金额扣留10%做为保留款;整体工程完工后,工程进度款支付累计总额为合同价款的90%;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后(含提交竣工资料、相关资料及竣工验收证明书及竣工图),质量等级达到合同要求并办理完结算后,支付合同总价5%;5%的保修金,质保期三年满后一个月内付清(《工程合同书》第六条)。其后,于2015年8月至10月期间,原告与被告又分别就上述工程的变更、新增及零星工程等事项补充签署多份协议,增加工程金额合计人民币313257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全部施工完毕并开具了合同项下对应的发票,上述工程项目已于2017年6月21日通过竣工验收。2017年11月22日,双方书面确认上述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总金额为人民币12729078元。但截至目前,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人民币9404000元,被告仍拖欠原告到期应付工程款人民币2680204.10元(不含工程保修金)。2018年1月25日,被告的兄弟公司实联长宜淮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联长宜淮安公司),就被告及实联长宜淮安公司共同拖欠原告及***保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款项共计人民币33933735元(不含保修金),向原告及*****公司共同提出《实联长宜工程欠款还款计划》,但被告及实联长宜淮安公司均未能按照还款计划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署的上述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了该些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并经被告竣工验收通过,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除工程保修金之外的全部合同价款,被告未按期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承担包括付清余款、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等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起诉讼,***判如所请。 被告实联长宜盐城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本金的数额无异议,对尚欠工程款的事实及工程款支付情况均无异议,对于利息计算时间有异议,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进行计算。因为双方合同中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我们认为应当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月12日,实联长宜盐城公司(甲方)与圣晖公司(乙方)签订《工程合同书》一份(请购单号:SAB-Y-14-C-0055-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实联长宜(盐城)厂一环境控制EPC工程,工程地点:实联长宜(盐城),工程内容:包含设计、装修、安装、报验等,合同工期: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4月13日,合同价款:9600000元。 2015年8月10日,实联长宜盐城公司(甲方)与圣晖公司(乙方)签订《工程合同书》一份(请购单号:SAB-YC-15-164-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盐城厂车间二环境控制变更工程,工程地点:实联长宜(盐城),工程内容:包含设计、装修、安装、报验等,合同工期:2015年7月10日(甲方通知)至2015年8月20日,合同价款:1351606元。 2015年8月10日,实联长宜盐城公司(甲方)与圣晖公司(乙方)签订《工程合同书》一份(请购单号:SAB-YC-15-117),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实联长宜(盐城)厂一车间三变更工程,工程地点:实联长宜(盐城),工程内容:包含设计、装修、安装、报验等,合同工期:2015年6月25日(甲方通知)至2015年7月15日,合同价款:1305872元。 上述三份合同约定的工程支付方式均为:(1)20%的预付款:施工合同签订后,甲方即支付合同金额的20%,工程预付款支付前,乙方需提供同等金额的银行保函;(2)70%的进度款:乙方按实际工程进度申请工程进度款,每月依实际请款金额扣留10%作为保留款;整体工程完工后,工程进度款支付累计总额为合同价款的90%;(3)5%的验收合格款: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后(含提交竣工资料、相关资料及竣工验收证明书及竣工图),质量等级达到合同要求并办理完结算后,支付合同总价5%;(4)5%的保修金,质保期三年满后一个月内付清。 2015年10月15日,实联长宜盐城公司(甲方)与圣晖公司(乙方)签订《工程合同书》一份,工程概况:合同标的:实联长宜(盐城)厂一环境控制EPC零星新增变更工程,工程地点:实联长宜盐城公司,工程内容:包含设计、装修、安装、报验等,合同工期:2015年10月15日(甲方通知)至2016年4月15日,合同价款:1551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工程完工后,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当月支付合同价款之100%。 2015年10月28日,实联长宜盐城公司(甲方)与圣晖公司(乙方)签订《工程合同书》一份,工程概况:合同标的:实联长宜(盐城)厂零星更改工程,工程地点:实联长宜(盐城),工程内容:包含设计、装修、安装、报验等合同价款:32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1)90%的进度款:乙方按实际工程进度申请工程进度款,每月依实际请款金额扣留10%作为保留款;整体工程完工后,工程进度款支付累计总额为合同价款的90%;(2)10%的保修金,质保期三年满后一个月内付清。 根据工程竣工结算证明书,案涉五个工程工程完工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验收日期为2016年7月16日。2017年11月22日,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案涉工程竣工结算总金额为12729078元,原告已按照约定开具合同项下对应的发票。 2017年12月27日,圣晖公司向实联长宜盐城公司出具《公函》一份,内容为(摘要):……关于上述工程的付款情况,贵司已支付人民币9304000元。截止目前为止,贵司剩余工程款总计人民币3337444元未向我司支付,其中到期未付工程款为人民币2692570.1元,未到期保固款为人民币644873.9元(保固到期日分别为:2019年7月15日和2020年6月20日)。就贵司尚未向我司支付的上述工程款2692570.1元(不含保固款),我司已和贵司进行了多次催收……希望贵司能够在2018年1月30日前向我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2692570.1元(不含保固款)。实联长宜淮安公司***公司出具《实联长宜工程欠款还款计划》,***公司直至2018年5月7日向实联长宜淮安公司、实联长宜盐城公司出具《联络函》,未收到实联长宜公司承诺的于2018年4月支付第一期积欠的人民币100万元整。 2018年6月25日,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圣晖公司委托,向实联长宜盐城公司出具《催款律师函》一份,载明(摘要):在贵司收到本律师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立即***公司支付到期应付的2692570.1元(不含保固款)。2、如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既怠于履行付款义务,又不能***公司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的,圣晖公司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依法追究贵司的违法责任。同时,圣晖公司保留向贵司主***延付款所遭受的利息损失、违约金和滞纳金等全部经济损失。 另查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已付款凭证,被告已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404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表》一份,其中载明:2015年9月1日算至2018年11月25日止以到期应付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合计为352936.7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五份《工程合同书》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适当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并经被告竣工验收通过,有权向被告主张除工程保修金之外的全部合同价款,被告未按期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承担包括支付剩余工程款、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等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到期应付工程款2680204.1元的诉请,因双方对到期应付未付的工程款数额没有异议,原告的该项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以2680204.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自2015年9月1日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辩称利息计算起点应为起诉之日起。对此,本院认为,案涉五份《工程合同书》均约定了于工程完工后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其中,三份合同均约定验收合格支付5%,而案涉工程于2015年8月31日完工,原告主张利息起算点为2015年9月1日起计算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原告提供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表》,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25日止以到期应付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合计为352936.7元,故被告应承担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52936.7元及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2680204.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实联长宜(盐城)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圣晖工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80204.1元及利息352936.7元,合计3033140.8元,并承担以2680204.1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65元,减半收取1553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33元,由被告实联长宜(盐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聃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