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国盾量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马越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2民初10576、10881、10882号
马越[(2020)粤0112民初10576号案原告、(2020)粤0112民初10881号、10882号案被告],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汉明,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子韫,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国盾量子科技有限公司[(2020)粤0112民初10576号案被告、(2020)粤0112民初10882号案原告],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一号岭南科技中心C座5楼。
法定代表人:冯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坡,男,该公司员工。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粤0112民初10576号案被告、(2020)粤0112民初10881号案原告],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创新产业园D3楼1、3、4、5、6、7层。
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该公司员工。
马越与广东国盾量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盾公司)、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国盾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三案,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26日、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子韫、广东国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坡、科大国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三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越[(2020)粤0112民初1057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广东国盾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拖欠的工资共计131600元;2.要求广东国盾公司支付2019年度未结算的业绩奖金共计100000元;3.要求广东国盾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50618.01元;4.要求广东国盾公司支付2020年5月至2020年8月因广东国盾公司未向马越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造成其损失合计52910.34元;5.要求广东国盾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涉嫌隐瞒信息致使合同无效,对马越造成损失的额外经济补偿金42000元;6.由广东国盾公司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7.要求科大国盾公司对上述六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马越当庭撤回上述第2、4、5项诉请,变更第3项诉请的金额为33745.34元(仲裁裁决核定的数额),并增加诉请要求广东国盾公司、科大国盾公司出具书面离职证明。事实和理由:马越从2018年9月18日入职,担任销售经理职位。广东国盾公司从2019年1月开始未足额支付马越工资,至2020年4月一共拖欠131600元,其中包括16个月每月克扣工资5600元,合计89600元;按入职协议应发但未发放的2019年度3个月工资42000元。马越与广东国盾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马越入职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8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此时马越处于试用期,签署合同并未在意相关合同并未标明具体薪资。此后马越在转正时曾询问是否能重新签署正式合同,但未得到答复。此劳动合同未标明具体薪资,侵犯了马越的权益。因马越由广东国盾公司委托第三方猎头招聘机构[埃摩森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协助招聘入职,招聘时马越的年薪经过三方确认(马越、广东国盾公司、第三方猎头招聘机构)。在候选人上岗确认函上明确标明了确定年薪为14000元×15外加补贴,且广东国盾公司也按时分期以汇款方式支付了offer佣金(马越确定年薪210000元的20%)共42000元。故双方约定的马越薪资为工资14000元/月(餐费补贴300元/月),每年应发15薪合计210000元/年+餐费补贴节假日补贴等,且入职时马越与广东国盾公司约定年底根据当年业绩按比例结算提成奖金。马越自2018年9月18日入职,广东国盾公司开始按试用期薪资(每月13500元)进行发放工资,但从未告知相关工资明细情况以及出具工资条。到了发放2019年1月份工资的日期(2019年2月初),广东国盾公司开始无故拖欠部分薪资,并给予口头解释,承诺年底统一发放暂扣的部分工资并同时结算业绩提成奖金。2019年在科大国盾公司的管理下广东国盾公司开始大规模裁员,因广州销售团队正在跟进数个项目,并未对广州销售团队进行裁员。但广东国盾公司的相关公章和签订合同的权力已被收回总公司,此行为为今后拒绝承认马越所在的广州团队销售业绩并单方面制作马越销售团队从未见过的销售团队业绩确认表做好了提前准备。科大国盾公司因实际控制广东国盾公司的公章,故可以在广东国盾公司当时负责人及相关销售团队不在场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编制销售团队业绩确认表等文档并加盖双方公章,此类文档并未有马越所在团队负责人及马越本人的签字确认,且事后未曾通过内部信息平台或邮件及其他书面形式发布及通知马越及马越所在销售团队。广东国盾公司进行年度总结时团队负责人编写的广东国盾2019年工作复盘显示:统计2019年度累计新签合同(外部)为3653.99万元,销售收入(外部)约为3249.73万元,超额完成2019年任务指标[指标为累计新签(外部)合同3260万元]。马越本人所在广州销售团队共3人,负责广东、海南及周边地区的销售工作,此区域销售收入属于马越本人所在销售团队业绩。相关收入均由客户方通过对公转账方式转入广东国盾公司账户,总公司即科大国盾公司却拒不承认此销售收入为广州团队业绩,单方面毁约,拒发业绩提成奖金。广东国盾公司基本账户相关流水信息及广东国盾公司所签署的合同足以证明马越所在团队在2019年度销售回款收入实际情况,建议法院依法进行查询取证。且在科大国盾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重要合同清单495页里,有广东国盾2019年工作复盘里的2339.98万的合同,也可以证明马越所在广州团队的2019年部分业绩实际情况。此招股书为科大国盾公司上市的材料,在各个证券网站等皆可以查询,相关内容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马越于2020年5月14日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19日开庭审理,并于2020年8月17日出具仲裁裁决书(穗埔劳人仲案[2020]第1627号)。现马越对此裁决书裁决结果存在较大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马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广东国盾公司[(2020)粤0112民初10576号被告]辩称,其答辩意见与其在(2020)粤0112民初10882号案件的起诉意见一致,并称因为科大国盾公司与马越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工资、社保均是广东国盾公司支付的,因此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广东国盾公司确认其系科大国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科大国盾公司[(2020)粤0112民初10576号被告]辩称,其答辩意见与其在(2020)粤0112民初10881号案件的起诉意见一致,并称因为科大国盾公司与马越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工资、社保均是广东国盾公司支付的,因此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广东国盾公司确系科大国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广东国盾公司[(2020)粤0112民初1088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广东国盾公司无需支付马越工资81900元和经济补偿金2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马越负担。事实和理由:一、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广东国盾公司无需向马越补发工资。引裁决书第5页:“虽然第一申请人(广东国盾公司)称,2019年1月后申请人(马越)工资调整为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年发放,但是,第一被申请人向本委提交的《销售目标责任书》等证据,并未充分证明申请人绩效工资的发放与否与其所在的销售团队业绩是否达标进行挂钩,第一被申请人也未向本委提交其它能证明公司销售岗位绩效工资与业绩挂钩的证据,现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故此,本委对第一被申请人关于年度业绩考核不达标,不予发放绩效工资的主张不予采信”。对此,广东国盾公司无法认可。裁决书中已确认马越的工资由固定工资跟绩效工资组成,而根据业绩完成情况来确定销售人员的绩效工资是绝大多数企业的一贯做法。马越所在团队负责人肖翔代表马越等人向广东国盾公司及科大国盾公司做出《销售目标责任书》,广东国盾公司以此为依据计算马越的绩效工资完全符合法理和常理。作为销售人员,马越的主要岗位职责是为公司销售相关产品,让公司获得相应的收入和利润,但马越所在团队仅完成年度销售承诺的8%(承诺2019年度完成合同额3260万元,实际仅完成合同额276.9万元),实际完成金额甚至都无法承担包括马越在内的基本工资及销售费用,据此,广东国盾公司不向马越发放其绩效工资完全合理合法。裁决书裁令广东国盾公司向马越支付拖欠的工资819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广东国盾公司不应向马越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马越系自己主动向广东国盾公司提出辞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裁决书依据该条规定,裁决广东国盾公司向马越支付经济补偿金28000元,明显系适用法律错误,广东国盾公司依法无需向马越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马越[(2020)粤0112民初10882号被告]辩称,其答辩意见与其(2020)粤0112民初10576号案件起诉意见一致。
科大国盾公司(2020)粤0112民初1088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科大国盾公司无需支付马越工资81900元和经济补偿金2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马越负担。事实和理由:一、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科大国盾公司无需向马越补发工资。引裁决书第5页:“虽然第一申请人(广东国盾公司)称,2019年1月后申请人(马越)工资调整为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年发放,但是,第一被申请人向本委提交的《销售目标责任书》等证据,并未充分证明申请人绩效工资的发放与否与其所在的销售团队业绩是否达标进行挂钩,第一被申请人也未向本委提交其它能证明公司销售岗位绩效工资与业绩挂钩的证据,现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故此,本委对第一被申请人关于年度业绩考核不达标,不予发放绩效工资的主张不予采信”。对此,科大国盾公司无法认可。裁决书中已确认马越的工资由固定工资跟绩效工资组成,而根据业绩完成情况来确定销售人员的绩效工资是绝大多数企业的一贯做法。马越所在团队负责人肖翔代表马越等人向科大国盾公司及广东国盾公司做出《销售目标责任书》,广东国盾公司以此为依据计算马越的绩效工资完全符合法理和常理。作为销售人员,马越的主要岗位职责是为公司销售相关产品,让公司获得相应的收入和利润,但马越所在团队仅完成年度销售承诺的8%(承诺2019年度完成合同额3260万元,实际仅完成合同额276.9万元),实际完成金额甚至都无法承担包括马越在内的基本工资及销售费用,据此,广东国盾公司不向马越发放其绩效工资完全合理合法。裁决书裁令广东国盾公司向马越支付拖欠的工资819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科大国盾公司不应向马越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马越系自己主动向科大国盾公司提出辞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裁决书依据该条规定,裁决科大国盾公司向马越支付经济补偿金28000元,明显系适用法律错误,科大国盾公司依法无需向马越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如上所述,科大国盾公司没有向马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对广东国盾公司的支付义务无连带清偿责任。三、裁决书认定科大国盾公司承担连带支付义务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中,科大国盾公司与马越之间无任何事实劳动合同关系,马越的工资由广东国盾公司支付,社会保险由广东国盾公司缴纳,在广东国盾公司具有独立的用人主体资格的情况下,科大国盾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的连带赔偿责任。综上,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马越[(2020)粤0112民初10881号被告]辩称,其答辩意见与其(2020)粤0112民初10576号案件起诉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马越于2018年9月18日入职广东国盾公司,岗位为销售经理。双方同日签订《劳动合同》,但并未约定马越劳动报酬标准,仅约定每月10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马越主张其工资标准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4000元+餐费补贴300元,且为固定年薪每年发放15个月工资合计210000元。为证明其主张,马越提交了《候选人上岗确认函》《埃摩森付款通知书》及邮件发送截图予以证明。马越称前述证据均为负责招聘马越的猎头公司埃摩森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摩森公司)在马越入职当天向广东国盾公司的人力莫建文等发送,其中《候选人上岗确认函》载明马越的候选职位为销售经理,到岗日期为2018年9月18日,确定年薪为14k*15M+补贴;《埃摩森付款通知书》显示埃摩森公司就其推荐马越通知广东国盾公司向其支付咨询费29400元(14k*15M*20%*70%)。埃摩森公司在向广东国盾公司发送上述邮件主文中载明:“请查收销售经理马越的上岗确认函及付款通知单。如无疑问请回复确认,以便我方及时进入下一流程,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沟通”。广东国盾公司、科大国盾公司庭审时确认莫建文的身份,亦确认已经向埃摩森公司支付了咨询费29400元,但称其需庭后核实公司是否收悉上述证据,逾期视为收到。广东国盾公司、科大国盾公司庭后未就该事项回复法庭。广东国盾公司、科大国盾公司庭后提交的埃摩森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广东国盾公司拟聘用候选人马越时发出的录用通知书中并未记载候选人的具体薪资情况,但根据我司与广东国盾公司的业务对接中了解到马越的月薪为14000元,具体每年发多少薪酬可能存在浮动的情形,年薪无法明确,故我司与广东国盾公司协商约定按照上岗确认函及付款通知书中所述方式进行计算,且我司与广东国盾公司确定服务费事宜在广东国盾公司与马越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至于候选人马越后续的薪资情况是否有变化及实际薪资具体为多少我司并不知情”。
广东国盾公司、科大国盾公司则主张马越每月工资由固定工资8400元+绩效工资5600元+300元固定餐费补贴组成,其中绩效工资需要根据马越的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发放,由于马越没有完成绩效任务因此未予发放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绩效工资,不存在扣发工资的情形。广东国盾公司、科大国盾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销售目标责任书》《2019年团队业绩完成表》等证据,马越以前述证据系公司单方制作未经其签字确认为由不予确认。
马越的银行流水、个税缴费明细及广东国盾公司、科大国盾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马越2018年9月实发工资6981.25元;2018年10月实发工资11842.82元;2018年11月实发工资11730.32元;2018年12月实发工资12027.46元;2019年1月实发工资9258.10元,社保个人缴费826.20元,公积金个人缴纳729元,个人所得税实缴217.34元;2019年2月实发工资7080.46元,社保个人缴费826.20元,公积金个人缴纳729元,个人所得税实缴131.70元;2019年3月实发工资7080.45元,社保个人缴费826.20元,公积金个人缴纳729元,个人所得税实缴64.34元;2019年4月实发工资7161.94元,社保个人缴费826.20元,公积金个人缴纳729元,个人所得税实缴64.35元;2019年5月实发工资7080.46元,社保个人缴费826.20元,公积金个人缴纳729元,个人所得税实缴66.86元;2019年6月实发工资7201.70元,社保个人缴费826.20元,公积金个人缴纳729元,个人所得税实缴64.34元;2019年7月实发工资14757.43元(广东国盾公司、科大国盾公司制作的工资表中载明当月工资包含了奖金7700元,当月绩效工资为0元),社保个人缴费856.80元,公积金个人缴纳756元,个人所得税实缴68.10元;2019年8月实发工资7145.83元,社保个人缴费856.80元,公积金个人缴纳756元,个人所得税实缴301.77元;2019年9月实发工资7072.25元,社保个人缴费856.80元,公积金个人缴纳756元,个人所得税实缴66.37元;2019年10月实发工资6990.98元,社保个人缴费856.80元,公积金个人缴纳756元,个人所得税实缴139.95元;2019年11月实发工资6878.48元,社保个人缴费856.80元,公积金个人缴纳756元,个人所得税实缴221.22元;2019年12月实发工资7024.58元,社保个人缴费856.80元,公积金个人缴纳756元,个人所得税实缴208.72元;2020年1月实发工资7024.59元,社保个人缴费856.80元,公积金个人缴纳756元,个人所得税实缴122.62元;2020年2月实发工资7024.58元,社保个人缴费856.80元,公积金个人缴纳756元,个人所得税实缴62.61元;2020年3月实发工资7024.59元,社保个人缴费856.80元,公积金个人缴纳756元,个人所得税实缴62.62元;2020年4月实发工资7024.58元,社保个人缴费856.80元,公积金个人缴纳756元,个人所得税实缴62.61元。广东国盾公司、科大国盾公司提交的工资表还显示,马越每月均有发放300元伙食补助,2019年6月至10月在津贴补助项目中每月还多发了高温津贴125元,2019年1月在津贴补助项目中还多发了2000元新春过节费,2019年7月在奖金栏目中还多发了2019上半年销售考核绩效奖7700元(当月绩效工资为0)。
庭审时,针对马越2018年10月至12月的工资均高于8400元的问题,广东国盾公司、科大国盾公司解释称马越入职至2018年12月是按月考核绩效工资,2019年1月开始进行年底统一考核,不再当月发放,公司其他人员也是一样处理。广东国盾公司、科大国盾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曾就绩效工资的发放方式与马越协商一致。广东国盾公司、科大国盾公司自行制作的工资表中显示2019年2月至6月期间,与马越同属市场营销部的多名员工仍然发放了绩效工资。
2020年4月3日,马越向广东国盾公司、科大国盾公司工作人员发送题为2019年1月至今工资不足额问题的电子邮件,载明:“本人马越,于2018年9月18日入职广东公司,担任销售岗位,工资为税前14000元,另外双方还协商按规定会有季度奖金和年终奖。自2019年1月起,公司未跟我协商及没有任何书面通知及制度告知的情况下,单方面每月只发放本人原来工资的60%(即税前8400元)。经咨询,公司给予回应是每月另外40%的工资(即税前5600元)暂时不发,到年底连同业绩提成的奖金一并结算发放。截至到目前2020年4月初,公司仍未向本人发放该工资款项”,邮件最后马越认为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已侵害到其合法权益并要求公司5日内回复、妥善解决。2020年5月11日,马越通过电子邮件向广东国盾公司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原因为广东国盾公司自2019年1月来拖欠其合法收入131600元。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马越于2020年5月14日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1.广东国盾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拖欠的工资131600元;2.广东国盾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000元;3.科大国盾公司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8月17日,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20〕16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广东国盾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拖欠的工资81900元;2.广东国盾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000元;3.科大国盾公司对上述两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马越、广东国盾公司、科大国盾公司收到上述裁决书后均不服,并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候选人上岗确认函》《埃摩森付款通知书》、邮件发送截图、银行流水、个税缴费明细、工资表、穗埔劳人仲案[2020]1627号《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马越与广东国盾公司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均应诚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马越自愿撤回其第2、4、5项诉请,应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对于马越当庭新增的要求广东国盾公司、科大国盾公司为其出具书面离职证明的诉请,该诉请未经劳动仲裁,广东国盾公司、科大国盾公司亦不同意履行,故本院依法不予调处。
关于马越的工资标准。猎头埃摩森公司向广东国盾公司、科大国盾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附件《候选人上岗确认函》《埃摩森付款通知书》明确载明马越的工资为确定年薪:14k*15M+补贴,广东国盾公司亦按照该年薪标准向埃摩森公司支付了相关咨询费,应视为其认可该年薪标准。且马越入职后2018年10月至12月的实发工资数额亦与该工资标准相当,广东国盾公司、科大国盾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反驳该工资标准,故本院采信马越的主张,认定其工资为确定年薪制,即每月14000元,每年发放15个月,再加上补贴。
关于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的工资拖欠情况。广东国盾公司、科大国盾公司主张马越的工资由固定工资8400元+绩效工资5600元+300元固定餐费补贴组成,2018年时绩效工资按月考核按月发放,2019年起包括马越在内的其他公司人员绩效工资均变更为按年考核且在考核后发放。但广东国盾公司、科大国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其自行制作的工资表亦显示在2019年2月至6月仍有与马越同部门的同事按月发放了绩效工资,与其主张明显矛盾,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对于未发上述期间绩效工资的原因,广东国盾公司、科大国盾公司称系由于马越未完成销售指标考核不合格所致,但其提交的证据仅为其单方制作,未经马越确认,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广东国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补发相关工资差额。对于工资差额的具体金额,本院按上述期间应发工资减去马越实发工资、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及个人所得税等项目进行计算。鉴于广东国盾公司、科大国盾公司未举证证明马越每月出勤情况,马越主张按照14000元计算其每月应发工资于法有据,其上述期间的应发工资为281125元[14000元/月×(16个月+3个月)+餐补300元/月×16个月+高温津贴125元/月×5个月+2000元新春过节费+2019上半年销售考核绩效奖7700元]。扣除马越实发工资、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及个人所得税等项目,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的工资差额应为130909.3元(281125元-150215.7元)。
关于经济补偿金。广东国盾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马越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的劳动报酬,欠发工资数额较大,且经马越催促后仍未及时发放,马越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要求广东国盾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马越于2018年9月18日入职,于2020年5月11日离职,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8493.75元[(14000元/月×12个月+14000元/月×3个月+餐补300元/月×12个月+高温津贴125元/月×5个月+2019上半年销售考核绩效奖7700元)÷12],该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应为36987.5元(18493.75元/月×2个月),马越仅主张33745.34元,应视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科大国盾公司的责任。科大国盾公司为广东国盾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广东国盾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其应与广东国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广东国盾量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广东国盾量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马越支付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拖欠的工资130909.3元;
四、广东国盾量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马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745.34元;
五、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广东国盾量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马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案件受理费合计30元,由广东国盾量子科技有限公司、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宝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