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102民初2697号

原告:付莹,女,汉族,1944年4月17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娟,女,汉族,系原告女儿,1973年10月4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肖衍火,男,汉族,1950年7月1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第三人:肖世平,男,汉族,1950年7月1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第三人:中天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环宇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贵安新区汤庄安置小区3栋3-2-1室。

法定代表人:周永健。

二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衍火,男,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付莹与被告肖衍火、第三人肖世平、中天环宇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化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娟、被告肖衍火及第三人肖世平、中天环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衍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付莹向本院提出诉请请求:一、依法撤销被告肖衍火占股权76%和肖衍火妻子常梅珍占股24%的“贵州深港中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和2019年7月1日在市场监督局工商管理局进行的投资人变更,并认定变更无效;二、对肖衍火的持股公司“贵州深港中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现改为“中天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执行偿还欠付莹的债务;三、要求被告承担原告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及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根据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身判决(2018)黔01民再148号判决肖衍火对贵州深港中天科技有限公司清偿付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判决于2019年10月10日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也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至今未得到偿还,暂算至2020年2月23日已欠707370元,随时间再算利息,后查工商信息才知肖衍火在2019年2月26日将自己占股76%和肖衍火妻子常梅珍占股24%的“贵州深港中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51%股权变更到其儿子肖世平的名下、肖衍火占25%,常梅珍占24%,2019年7月1日又将股权变更成肖世平和周永健,还将公司名称改为“中天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09497N),肖衍火以此逃避执行,现在可撤销期内,肖衍火的所为使得原告手执生效判决却无法执行,七年了被告至今不还款,肖衍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肖衍火辩称,股权转让系有效的,而且转让是在债权产生之前产生的,我方并未逃避债权债务,亦无转移债权事实。

第三人肖世平、中天环宇公司辩称,与被告肖衍火的答辩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付莹与被告肖衍火、第三人贵州深港中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天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贵州深港中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黔西分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8)黔01民再148号判决撤销本院2017年7月4日作出的(2017)黔0102民初4830号一审民事判决(贵州深港中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及其黔西分公司、肖衍火归还付莹287871元并支付利息)、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7)黔01民终5444号二审判决(贵州深港中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及其黔西分公司归还付莹287871元并支付利息),并判决本案第三人贵州深港中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偿还本案原告付莹借款本金287871元及利息,本案被告肖衍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再审判决于2019年10月10日生效,后被告肖衍火、第三人中天环宇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

另查,第三人中天环宇公司2019年2月26日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由“肖衍火76%、常梅珍24%”变更为“肖世平51%、肖衍火25%、常梅珍24%”。于2019年7月1日公司又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由“肖世平51%、肖衍火25%、常梅珍24%”变更为“肖世平51%、周永健59%”。于2019年8月26日进行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由“贵州深港中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天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现原告付莹称被告肖衍火在双方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期间于2019年2月26日将自持51%中天环宇公司股权变更至其儿子肖世平名下、于2019年7月1日将自持25%中天环宇公司股权变更至其周永健名下、肖衍火妻子常梅珍于2019年7月1日将自持24%股权变更至周永健名下,以上行为致原告的债权得不到实现,被告行为属于逃避执行行为,故提出诉请如前。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工商登记信息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付莹起诉被告肖衍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生效时间为2017年12月14日,此判决虽然未要求被告肖衍火对原告付莹承担相应付款责任,但原告付莹就此纠纷又申请了再审,再审判决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于2019年10月10日生效,此再审判决判令被告肖衍火对中天环宇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而被告肖衍火从2019年2月26日起开始转让自持中天环宇公司股权,其转让时虽不知晓再审判决结果,但其应知晓其与原告付莹的民间借贷纠纷并未审结,其在再审判决出具之前转让自持51%股权给其子肖世平、将自持25%股权转让给周永健有逃避履行生效判决法律义务之嫌疑,有违民事法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且被告肖衍火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转让股权时受让方肖世平、周永健支付了合理对价。现其股权转让行为令原告付莹的合法权益受损,故诉至法院提起前述诉请。经本院释明,原告付莹明确其诉请为撤销被告肖衍火转让股权给肖世平、周永健的行为以及撤销被告肖衍火及其妻子常梅珍于2019年2月26日和2019年7月1日在市场监督局工商管理局进行投资人变更的行为,同时继续要求认定被告的变更行为无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之规定,对原告要求撤销被告肖衍火转让股权给肖世平、周永健的行为予以支持。但被告肖衍火在工商管理机构进行股权变更登记行为非本案审查对象,对此诉请本院不予处理,原告付莹可另行起诉。另,被告肖衍火的妻子常梅珍并非原告付莹债务人,对案涉债权并无清偿义务,原告要求撤销常梅珍的股权转让行为于事实无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告要求继续认定被告肖衍火变更行为无效无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告付莹第二项诉请中要求执行肖衍火在中天环宇公司的资产以偿还欠付债务的诉请应由其持生效判决在执行阶段申请,本院在此亦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肖衍火于2019年2月26日转让自持第三人中天环宇建筑计有限公司51%股权给第三人肖世平的行为,撤销被告肖衍火于2019年7月1日转让自持第三人中天环宇建筑计有限公司25%股权给案外人周永健的行为;

二、驳回原告付莹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付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化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文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