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8民初2949号之一
原告: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71888677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鼎熙,***晖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1735号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3N0E1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共计41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 军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