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8民初2949号之一 原告: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71888677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鼎熙,***晖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1735号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3N0E1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共计41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 军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