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开平市晟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783民初5691号 原告: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358号大院自编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3320660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华享,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晟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开平大道1号16幢商业***汇广场五层511-1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MA53R04X1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达公司)与被告开平市晟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利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华享及被告晟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普利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5926.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5873.05元(以605926.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22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1月5日为25873.0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2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开平市长沙××号地块之三的工程的施工,工程名称:开平市天悦汇装修改造工程(开平市东汇城2.2期)。施工期间因工程需要原、被告分别签订了《开平市天悦汇装修改造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与三份《工程签订单》,最终该工程总价款为1034310.04元。该工程已于2022年1月26日取得验收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按照合同的约定,原告应在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后五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7%,但被告至今仅支付了400000元,至今尚欠工程款605926.4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原告提供担保,原告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关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的规定,原告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而非必须以自己的财产或他人财产担保。因被告违约引起本案诉讼,原告为此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系原告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原告的损失部分,被告应予赔偿。综上,原告为了减少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本案民事诉讼。 被告晟悦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1、针对原告诉请的工程款,被告认为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根据双方于2020年8月26日签订的消防工程合同书第七条第(4)款约定,被告付款的条件是双方办理完毕工程结算手续,但原告在施工后并未向被告提交任何的结算资料,另根据合同第八条乙方责任第8项约定,工程结算的资料需要原告处理,故此,原告于本案中诉请的工程款并未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2、针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原告存在逾期交付的事实且合同并无约定利息,故此,原告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且原告本身存在过错,该利息不应予以支持。3、根据合同第十条约定,即便法院支持原告的工程款诉求,但应按总工程价款20%的责任予以扣减工程款。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综合分析认定,并在本院认定事实部分予以体现。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26日,晟悦公司作为甲方与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江门市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普利达江门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开平东汇城2.2期商业公区装修消防工程合同书》【消合:(202008)字(002)号】(以下简称《装修消防工程合同》),约定晟悦公司将开平东汇城2.2期商业公区装修消防工程发包给普利达江门分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全包形式包干,工程造价为含税包干价946120元(增值税税率9%)。合同第三条“承包范围”约定:本次公区装修项目面积约14000㎡。包括消防图纸重新设计,公区装修及电气图纸的深化,装修设计资质挂靠,办理施工图审查,办理二次消防报建,装修施工资质挂靠,公区二次装修消防设施(含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整改,办理二次装修消防工程验收,办理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包含竣工验收通过证件)以上不含所有商家范围。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约定:(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应支付合同价的20%预付款给乙方,乙方收到款项后2个工作日内开展图纸设计和消防报建工作;(2)乙方进场施工后五天内,甲方支付至合同价的30%给乙方,乙方配合装修工程进度对原告消防工程进行整改;(3)本装修项目竣工后五天内甲方支付至合同价的75%给乙方;(4)乙方取得合格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且满足开业条件并办理结算完毕后五天内,甲方支付至结算价的97%给乙方;(5)余下的3%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取得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后开始计算)满1年后,甲方十日内无息支付给乙方。……合同第八条第(二)款“乙方责任”第8项约定:乙方完成施工后,自行处理结算资料,有增减要即时提供资料数据与甲方进行签证工程,如送审后发现工程量漏算,责任归乙方负责。合同第九条“工期任务”约定:1、合同签订后,乙方密切配合甲方整体的施工进度进行工作。工期:按甲、乙双方进度而定。2、因甲方变更设计方案和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环境,工期顺延。……;合同第十条约定:乙方承接本项目的消防工程建设、装修及审批事项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月日办妥,如若产生逾期或装修、审批进度无法满足前述期限要求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所有已收款项,且乙方应按照总价款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落款处甲方签章栏显示加盖有晟悦公司合同专用章,乙方签章栏显示加盖有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江门市第一分公司印章。 上述合同签订后,普利达公司组织人员进场对涉案装修消防工程进行施工,完成施工后,该工程于2022年1月26日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本案庭审中,普利达公司主张其于2020年8月开始进场施工,进场后因晟悦公司多次修改装修方案,而其施工需配合晟悦公司的装修方案,故于2021年10月才完成施工;晟悦公司则认为普利达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进场,于2022年1月完工。 施工过程中,普利达公司与晟悦公司形成三份《工程签证单》。其中,编号为20210726的《工程签证单》上半部分载明“致:开平市晟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事由:关于消防增加工程的事宜,应建设单位要求,以下项目为配合拆装增加事项,请建设单位确认。1、二三层需延长原有防火卷帘门,原防火卷帘需拆装再增加2樘防火卷帘门,尺寸为4100㎜5100㎜,已安装完毕;2、……,已修复完毕;3、……,已安装完毕;4、……,已安装完毕。现上报由此产生的工程费用。请建设单位审批。附件:1、报价单,2、图纸”。上述内容下方的施工单位栏加盖有普利达江门分公司的印章。上述附件“报价单”载明开***汇装修消防增加工程含税报价合计为64976.04元。上述签证单下半部分的“建设单位意见”栏载有手写内容“情况属实,***,2021.11.29”,并加盖有开平市晟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天悦汇广场项目工程资料专用章。编号为20210730的《工程签证单》上半部分载明“致:开平市晟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事由:关于消防百叶风口更换的事宜,根据原报建图纸要求,消防百叶风口为沿用原百叶风口(***),现因装修效果美观需要,建设单位要求将原***风口更换为一体式大百叶风口,经现场统计,共需增加大百叶风口共28个,含税综合单价为410元/个,总价共11480元。请建设单位审批”。上述内容下方的施工单位栏加盖有普利达江门分公司的印章。上述签证单下半部分的“建设单位意见”栏载有手写内容“同意施工,***双方各负责50%费用”,并加盖有开平市晟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天悦汇广场项目工程资料专用章。编号为20211219的《工程签证单》上半部分载明“致:开平市晟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事由:关于消防增加工程的事宜,应建设单位要求,以下项目为配合现场增加事项,请建设单位确认。1、地下室负一负二层公共区域不在原合同范围,应甲方要求增加该区域的二次装修消防修改,共246.65㎜,已安装完毕;2、……,已安装完毕。现上报由此产生的工程费用。请建设单位审批。附件:1、报价单”。上述内容下方的施工单位栏加盖有普利达江门分公司的印章。上述附件“报价单”载明开***汇装修消防增加工程含税报价合计为20592.88元,税率为9%,其中,报价单第一部分第4项增加工程报价为1359.71元,第一部分第8项增加工程报价为1501.65元。上述签证单下半部分的“建设单位意见”栏载有手写内容“第一项地下室装修范围增加中的第4、8小项工程量扣除,现场没有做吊顶工程,无需做消防改造,其他情况属实,***,2021.12.23”,并加盖有开平市晟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天悦汇广场项目工程资料专用章。 另查明,普利达公司系于1997年8月25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普利达江门公司系普利达公司于2012年6月5日设立的分公司。普利达公司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晟悦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取得开平市天悦汇装修改造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许可证载明施工单位为普利达公司、合同工期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本案庭审中,晟悦公司对普利达公司主张其为涉案《装修消防工程合同》的乙方没有异议。 本案庭审中,普利达公司认为涉案装修消防工程的总价款为1034310.04元,包含合同约定的工程包干价946120元、编号20210726签证单载明的增加工程造价64976.04元、编号20210730签证单载明的增加工程造价5740元(11480元×50%)、编号20211219的签证单载明的增加工程造价17474元【20592.88元-1359.71元-1501.65元-(1359.71元+1501.65元)×税率9%】。晟悦公司确认合同约定的工程包干价为946120元,但认为双方尚未就增加工程进行结算,故无法确认增加工程的价款。普利达公司称晟悦公司已向其支付工程款400000元,截至庭审,晟悦公司仍拖欠其工程款634310.04元【含保修金28383.60元(946120元×3%)】,因其提起本案诉讼时保修金尚未到期返还,故其于本案中诉请晟悦公司向其支付的工程款605926.44元是扣除保修金后的金额。 还查明,普利达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为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为普利达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支付了保险费2500元。根据普利达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2)粤0783民初5691号民事裁定,并对晟悦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普利达公司为此支付了财产保全申请费3679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然涉案《装修消防工程合同》于2020年8月26日签订,但工程施工持续至我国民法典实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晟悦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开平东汇城二期2.2期商业工区装修消防工程发包给普利达公司施工,普利达公司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普利达公司以其分公司普利达江门分公司的名义与晟悦公司就上述工程于2020年8月26日签订的《装修消防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综合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普利达公司进行施工的涉案工程总价款为多少;二、普利达公司诉请的工程款支付期限是否已届满;三、普利达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付工程的行为;四、普利达公司于本案中诉请的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保险费应否得到支持。 关于涉案工程总价款的问题。本案中,普利达公司主张涉案装修消防工程的总价款为1034310.04元,晟悦公司则认为双方未就增加及变更工程进行结算,故无法确定工程总价款。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普利达公司***公司报批的涉案编号20210726《工程签证单》及编号20211219《工程签证单》均已明确载明普利达公司已完成增加工程内容的情况并附有增加工程价款明确的报价单,针对普利达公司上述报批内容,晟悦公司已在《工程签证单》的“建设单位意见”栏书写“情况属实”并加盖其天悦汇广场项目工程资料专用章,由此可见,晟悦公司在普利达公司完成上述增加工程的施工后已对工程内容及相应的工程价款进行了确认,故此,上述两份《工程签证单》及其所附的报价单可作为结算依据。其次,普利达公司***公司报批的涉案编号20210730《工程签证单》已明确载明需增加施工工程的内容以及相应的价款,针对普利达公司上述报批的内容,晟悦公司已在《工程签证单》的“建设单位意见”栏书写“同意施工,***双方各负责50%费用”并加盖其天悦汇广场项目工程资料专用章,由此可见,原、被告双方已就该部分的增加工程内容及价款达成了一致意见,而本案中,晟悦公司并未就普利达公司已完成该部分增加工程的工程量提出异议,另结合涉案装修消防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的事实,本院依法确认普利达公司已按该《工程签证单》约定完成相应的施工,故该《工程签证单》载明的工程价款可作为结算依据。最后,虽然涉案三份《工程签证单》的“建设单位意见”栏仅加盖有开平市晟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天悦汇广场项目工程资料专用章,并未加盖有晟悦公司的公章,但上述工程资料专用章亦是***公司持有,晟悦公司在签证单上加盖工程资料专用章亦可证***公司对《工程签证单》载明的内容予以认可,故此,晟悦公司抗辩涉案签证单未加盖有其公章故不予认可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涉案三份《工程签证单》可作为涉案工程的结算依据。根据涉案三份《工程签证单》载明的工程报价以及晟悦公司的审批意见,本院确认涉案编号20210726《工程签证单》所涉的增加工程总价款为64976.04元、编号20210730《工程签证单》所涉的增加工程总价款为5740元(11480元×50%)、编号20211219《工程签证单》所涉的增加工程总价款为17474元【20592.88元-1359.71元-1501.65元-(1359.71元+1501.65元)×税率9%】。另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涉案《装修消防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包干价为946120元。以上相加,计算所得普利达公司进行施工的涉案工程总价款为1034310.04元(946120元+64976.04元+5740元+17474元)。 关于普利达公司诉请的工程款支付期限是否已届满的问题。涉案工程的总价款为1034310.04元,晟悦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00000元,至今仍有工程款634310.04元(1034310.04元-400000元)未支付。本案中,普利达公司诉请晟悦公司向其支付扣除合同约定价款的保修金28383.60元(946120元×3%)以外的剩余工程款605926.44元(634310.04元-28383.60元)。晟悦公司抗辩涉案《装修消防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取得合格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且满足开业条件并办理结算完毕后五天内,甲方支付至结算价的97%给乙方”,现双方并未进行结算,故普利达公司诉请的工程款尚未到期支付。对此,本院认为,虽然涉案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完毕后五天内支付97%的工程款,而普利达公司于本案中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公司提交结算资料,但按常理推断,普利达公司作为施工方,在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且工程已于2022年1月26日通过验收的情况下,普利达公司必然会希望能够尽快与晟悦公司办理结算手续并收到工程款,自工程验收合格至普利达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提起本案诉讼长达10个月的时间内,普利达公司未***公司申请办理结算,显然不合常理,普利达公司主张其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将结算资料提交至晟悦公司的员工***具有高度可能性。另外,即使原、被告双方在提起本案诉讼前未办理完毕结算手续,但普利达公司现已提起诉讼要求晟悦公司支付工程款,亦可视为普利达公司通过诉讼的方式与晟悦公司办理结算。综上,本院认为,晟悦公司以双方未进行结算为由拒绝支付涉案工程款,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基于上述,本院认为,涉案工程97%的工程款已到期支付。另根据涉案《装修消防工程合同》第七条第(5)款“余下的3%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取得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后开始计算)满1年后,甲方十日内无息支付给乙方”的约定,涉案工程已于2022年1月26日取得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故工程保修期于2023年1月26日届满。故此,晟悦公司拖欠普利达公司的剩余工程款634310.04元(含保修金)均已到期支付。 关于普利达公司是否逾期交付工程的问题。晟悦公司主张根据涉案《装修消防工程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普利达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2020年完工,故普利达公司应向其支付工程总价款2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应在总工程款中予以扣减。对此,本院认为,虽然涉案《装修消防工程合同》第十条约定“乙方承接本项目的消防工程建设、装修及审批事项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月日办妥”,但《装修消防工程合同》第九条同时约定“工期:按甲、乙双方进度而定”,显然涉案《装修消防工程合同》关于工期的约定存在两处不一致的表述。至于涉案工程的工期问题应适用上述何约定,本院认为,首先,合同第九条载明的大标题为“工期任务”,该条显然是针对“工期”问题的专门约定,而合同第十条则是合同末部的“其他约定”,且“2020年月日”的书写并不完整;其次,根据《装修消防工程合同》第九条“合同签订后,乙方密切配合甲方整体的施工进度进行工作”的约定可知,普利达公司需配合晟悦公司的整体施工进度进行工作,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工期按甲、乙双方进度而定”相比于合同第十条约定的“2020年月日”显然更为合理;再次,晟悦公司于本案中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曾催促过普利达公司加快施工,如晟悦公司主张双方约定的工期是于2020年届满属实,普利达公司迟延将近一年才完成施工,晟悦公司在此期间从未催促过普利达公司加快施工显然不合常理;最后,涉案工程所在的开平市天悦汇装修改造工程取得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合同工期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该工期显然与《装修消防工程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月日办妥”相差甚远。综上,本院依法认定涉案工程的工期应按涉案《装修消防工程合同》第九条约定执行。根据《装修消防工程合同》第九条“合同签订后,乙方密切配合甲方整体的施工进度进行工作。工期:按甲、乙双方进度而定”的约定,晟悦公司主张普利达公司逾期交付涉案工程并要求普利达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依法认定普利达公司不存在逾期交付工程的行为。 关于普利达公司诉请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如前所述,晟悦公司拖欠普利达公司的剩余工程款634310.04元(含保修金)均已到期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的约定,现普利达公司诉请晟悦公司向其支付扣除部分保修金后的工程款605926.4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付款利息,虽然普利达公司与晟悦公司对于逾期付款利息没有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和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的规定,普利达公司有权要求晟悦公司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问题。首先,涉案《装修消防工程合同》第七条第(4)款约定:“本装修项目竣工后五天内甲方支付至合同价的75%给乙方。”因普利达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竣工的时间,故本院依法认定晟悦公司自工程验收合格后五天内即2022年1月31日前向普利达公司支付合同价的75%。因合同价的75%为709590元(946120元×75%),晟悦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00000元,故晟悦公司拖欠普利达公司的工程款中其中309590元为合同价的75%,故此,工程款30959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应自2022年2月1日起算。其次,根据涉案《装修消防工程合同》第七条第(3)款“乙方取得合格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且满足开业条件并办理结算完毕后五天内,甲方支付至结算价的97%给乙方”的约定,以及综合考虑涉案工程通过验收的时间、普利达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本院酌定结算价97%的剩余工程款293690.74元(1034310.04元×97%-400000元-30959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应自本案立案之日即2022年11月25日起算。最后,扣除上述工程款603280.74元(309590元+293690.74元)后,普利达公司于本案中诉请的剩余工程款2645.70元(605926.44元-603280.74元)为部分保修金。根据涉案《装修消防工程合同》第七条第(5)款“余下的3%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取得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后开始计算)满1年后,甲方十日内无息支付给乙方”的约定,涉案工程保修期于2023年1月26日届满,晟悦公司应于2023年2月5日前向普利达公司返还保修金。现晟悦公司未向普利达公司返还保修金,其应自逾期返还之日即2023年2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向普利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此,上述剩余工程款2645.7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2月6日起算。综上,涉案工程款605926.44元,其中工程款309590元的利息自2022年2月1日起算,工程款293690.74元的利息自2022年11月25日起算,剩余工程款2645.70元的利息自2023年2月6日起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经核算,自2022年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1月5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8692.27元(309590元×3.7%÷365天×202天+309590元×3.65%÷365天×76天)。对于普利达公司诉请超出的部分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普利达公司诉请的诉讼保全保险费问题。因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不属于直接的、必然的损失,而普利达公司与晟悦公司对于该费用的承担问题没有约定,法律对此亦没有明确规定,故此,本院认为,普利达公司诉请晟悦公司向其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25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平市晟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605926.44元、逾期付款利息8692.27元及后续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605926.44元为基数,其中,工程款309590元的利息,以30959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工程款293690.74元的利息,以293690.74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工程款2645.70元的利息,以2645.7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42.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679元,合计13821.99元(原告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14.7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0.04元,由被告开平市晟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9828.2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78.96元。原告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828.2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78.9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开平市晟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9828.2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78.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绮琪 自动履行提示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债务人开平市晟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可将本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债权人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指定的以下收款账户。 户名 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韵支行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将依法对债务人采取财产查控、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 债务人将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债权人指定的上述收款账户,宜另以附言、摘要或者用途形式,备注生效判决的案号及款项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