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7民初1471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原告:***,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市。
被告: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358号大院自编3号楼(部位:306/3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3320660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以及被告普利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造价1093622.56元的5%即54681.128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泥工班组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泥工、砌砖、批荡、外墙装修班组。双方于2021年1月19日结算工程造价为1093622.56元,被告已支付95%工程款,剩余5%即54681.128元未付。经多次追讨,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普利达公司辩称,1.对原告主张的质保金数额没有异议,由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等(2021)粤0607民初7864号案的相关鉴定报告出具后才能明确应当扣减多少费用,目前该案质量报告已经出具,对于修复设计方案的鉴定正在进行中,下一步还需要进行修复费用的鉴定。2.案涉合同第六条第2.2点对结算款支付办法进行了约定。合同第7条第1点对质量鉴定标准进行约定。合同第7条第17点约定若质量未达到建筑方的质量标准,需赔偿带给甲方的一切损失。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结算单、泥工班组劳务分包合同、(2021)粤0607民初5492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证明案涉工程已经完成,被告应当向二原告支付工程款,双方经过结算已经确认结算金额。
被告普利达公司在诉讼中举证如下:
1.《***字(2022)第GD1098-1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字(2022)第GD1098-2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证明案涉工程包括厂房一、厂房二,砌体的砌筑砂浆强度及抹灰抗裂措施以及装饰装修墙体损坏情况方面存在质量问题。
2.三水千宝树工地微信群聊天记录[群成员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员,包括二原告(微信昵称“大强”为原告***,微信昵称“外墙班”为原告***)以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证明***知过砌墙班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是砌墙班组并未采取方案进行修复。
本院组织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交换和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工程有关,且经生效民事判决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采信。被告提供证据1为本院就包括案涉泥水工程在内的千宝树厂区工程在另案普利达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千宝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21)粤0607民初7864号]中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两份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与本案争议事实有关,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20年3月10日,原告***、***作为分包方(乙方)与普利达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签订《泥工班组劳务分包合同》《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协议》《安全管理处罚条例》,其中合同首页的发包方栏和合同落款处的甲方栏加盖“广东普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印章,合同落款处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栏有手写签名“***”。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二原告承包工程为佛山市三水千宝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承包范围为办公楼、厂房1(扩建部分)、厂房2、门卫室等全部楼栋砌砖抹灰等泥工劳务。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采用劳务清包方式承包本工程。第四条约定承包工作内容包括:1.墙体砌筑;2.内墙面抹灰装修;3.本工程基础、主体施工期间,施工道路的保洁工作,泥工仓库的保洁工作,自身工作面的落手清工作,材料按要求堆放工作,垃圾清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等工作;4.文明施工需用的所有泥工工作;5.材料场内二次搬运、垂直、水平运输等,场内根据甲方需要不限次数的运输、堆码,甲方材料到场辅助装卸车、材料照管;6.工程结构完工后,把所有属于泥工的垃圾清理干净并拉到甲方指定区域;7.按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进行必要的返工、修改等。第五条约定固定综合单价:1.砌砖18墙按实际砌体面积62元/㎡包干计价,12墙按实际砌体面积41元/㎡包干计价,含7米层高,包捣窗台压顶砼;2.内墙批荡按实际面积17元/㎡包干计价(含挂网拉毛),外墙批荡贴砖按实际面积62元/㎡包干计价(含挂网拉毛);3.植筋按1.3元/条包干计价;4.时工补工技工按250元/天,普工按160元/天计算。第六条约定结算款支付办法:在本合同全部工作内容完工后二个月内办理完结算,结算完成后二个月内支付至本工程结算款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保金,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满半年内,工程保修期乙方履行了应尽的义务,甲方付款至100%。
合同签订后,二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二原告对接的人员主要是***、**。完工后,**于2021年1月19日向二原告出具结算单,确认二原告已完工的工程造价为1093622.56元。案涉工程于2021年6月1日竣工验收,并于2021年11月23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
以上事实经一审(2021)粤0607民初5492号民事判决及该案的二审(2022)粤06民终8230号生效民事判决予以确认,同时上述两份民事判决均认定**、***在履行案涉《泥工班组劳务分包合同》中构成表见代理,**、***的行为后果由普利达公司承担。
另,《泥工班组劳务分包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的质量标准约定,按本合同相关的质量约定、合同附件质量标准,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质量验收等级以最后建设单位、甲方、质检站评定为准。甲方、监理、项目部质量日常检查验收合格;第十七款约定,乙方在施工时应按设计要求、国家质量标准、验收规范及施工工序进行施工,对于出现的质量事故,甲方有权酌情进行违约索赔处理。乙方对所承担的工程应先进行自检,如有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修补。如因乙方原因需要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在本院正在审理的(2021)粤0607民初7864号普利达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千宝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佛山市三水千宝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就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号厂房1(扩建)和厂房2的工程质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广州**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在2022年11月19日就厂房1(扩建)出具***字[2022]第GD1098-1号《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鉴定结论部分内容如下:第(3)点砌体的砌筑砂浆强度���抹灰抗裂措施:①检测墙体未见满挂网,局部的墙与梁交接处有挂网,不符合结构总说明(二)第六项填充墙采用φ1@20×20钢丝网满挂的设计要求。②检测墙体砌筑砂浆强度均不满足设计要求(设计砂浆强度等级M10);第(4)点装饰装修墙体损坏情况:①墙体与柱、梁、板交接处存在开裂现象,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3条分部工程质量“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的规定。②抹灰层开裂、下陷、起包、脱落现象,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第4.2.4条“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和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的规定。③瓷砖的开裂现象,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10.2.4条“满粘法施工的内墙饰面砖应无裂缝,大面和阳角应无空鼓”的规定。同日,广州**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就厂房2出具***字[2022]第GD1098-2号《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鉴定结论部分内容如下:第(4)点砌体的砌筑砂浆强度及抹灰抗裂措施:①检测墙体中一层部分墙体有挂网、二至四层墙体未见挂网,不符合结构总说明(二)第六项填充墙采用φ1@20×20钢丝网满挂的设计耍求。②检测墙体砌筑砂浆强度均不满足设计要求(设计砂浆强度等级M10);第(5)点装饰装修墙体损坏情况:①墙体、墙体交接处及墙体与柱、梁、板交接处存在开裂现象;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3条分部工程质量“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的规定。②抹灰层开裂、起鼓、脱落现象,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第4.2.4条“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和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的规定。③瓷砖的开裂、空鼓现象,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10.2.4条“满粘法施工的内墙饰面砖应无裂缝,大面和阳角应无空鼓”的规定。第(6)点抗震设置检查情况(是否符合约定设计、间距设置):……②检查墙体与钢筋混凝土构件之间设置的拉结筋间距及延伸长度设置情况与设计要求不符。[设计要求:a.结构总说明(一)第五项,砌体结构的钢筋砼构造柱与墙连接处沿墙高每隔500设2φ8钢筋,沿墙体通长并锚入柱内。b.结构总说明(二)第六项,钢筋砼墙或柱与砌体用2φ8钢筋连接,该钢筋沿钢筋砼墙或柱高度每隔500预埋,锚入砼墙或柱内200,外伸长度为沿墙全长贯通。c.结构总说明(二)第六项,内外墙交接处及内隔墙交接处应搭接砌筑,并沿墙(或柱)高每隔500在灰缝内配2φ8钢筋与非承重墙连接,每边伸入墙(或柱)内700]。二原告于庭审中确认上述鉴定结论所涉的工程项目在二原告施工范围内。
***过包括二原告等人在内的三水千宝树工地微信群于2022年4月15日发送《20220413工程质量联络函》,告知各方查阅并安排处理,该函由佛山市三水千宝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普利达公司出具,主要内容为:佛山市三水千宝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9日发现办公楼存在墙体开裂、漏水、脱落现象,函告普利达公司限期对质量问题予以修复并附上质量问题图片。
另查明,***、***以及普利达公司均确认普利达公司已支付完毕案涉泥水工程结算价款的95%,现***、***就剩余未付的5%质保金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与普利达公司签订的《泥工班组劳务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二原告主张的质保金54681.128元是否达到支付条件。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二原告作为案涉泥水工程的承包人负有参照约定标准进行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的主要义务,其请求工程价款的前提是应对工程质量合格提供证据。结合查明的事实,被告在保修期内向二原告提出过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并要求进行处理,且被告与业主方佛山市三水千宝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另案纠纷已有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证明千宝树厂区工程存在较多质量问题且与二原告施工内容有关,工程产生质量缺陷的原因相对复杂,包含建筑原材料、施工工艺等多种因素,鉴于二原告在本案中既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并非其施工原因所致,亦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了应尽的保修义务,故二原告主张的质保金未达到支付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4元(二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梁 敏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