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9196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西路1395号。
法定代表人:黄敏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358号自编3号楼(部位:306、308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禤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