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民初30492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07890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358号自编3号楼(部位:306、3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33206607P。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蟹山西路67号自编A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605113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0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已付清所欠货款为由,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