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8民初12057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新田县。
被告: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358号大院自编3号楼(部位:306/308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14300元及逾期利息(以143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将其承接的增城宝盛二楼装修工程中的消防整改工程分包给被告***,被告***组织原告等工人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因两被告拖欠工人工资,原告等人向劳动部门投诉。2021年12月31日在劳动部门的协调下,原告等人及两被告达成协议,约定工人工资由被告***付,被告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垫付责任。截止至2022年1月3日,两被告尚欠原告工资9100元。2022年1月3日至15日原告应被告要求返工,工资400元/天,合计5200元。后原告多次催讨工资,两被告均不予支付,至今尚欠原告工资14300元。原告认为被告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建筑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筑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以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单位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主体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之规定,原告要求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该给原告的钱已经给原告了。项目不是我单独承包,其中***也有承包,我在被告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中承包的是水电工程的劳务,我找人施工,我找到***后由他找来6人做消防电,他们用各种理由加班,其中一人搞坏消防设施,我要求他们撤场又不撤,未付工资表是他们几个人围着我要求我签的,我不认可这个钱。
被告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关于涉案工程的施工、付款等情况的陈述不实,原告**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请求。事实与理由:一、答辩人与被告***在2021年11月29日签署了粤港澳大湾区教育研究院二次消防工程的“施工劳务协议”,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协议金额为120000元,被告***自行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施工,故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劳务关系。二、被答辩人自称在劳动部门的协调下,与答辩人及被告***达成协议,但实际上答辩人从未参与劳动部门协调的任何会议,更未与被答辩人达成任何协议,答辩人未承诺承担垫付责任。据答辩人所知,是被告***自行与被答辩人协商后达成一致,与答辩人无关。三、因被告***客观上确实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答辩人已于2022年1月3日经被告***申请,将被告***的承包款以现金转账方式分两批次代付给被告***申请的劳务人员,本次总付额度为115000元,答辩人总共已付被告***总金额120000元,结清施工劳务协议项下的全部款项。综上,截止目前,答辩人不存在拖欠劳务承包款的情况,在劳务方未完成全部工作,中途撤场的情况下,已全额、足额支付劳务款项。故被答辩人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9日,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施工劳务协议》,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将粤港澳大湾区教育研究院二次消防工程的施工劳务部分以总价120000元包干的方式承包给***。***经***介绍,雇请***、***、申科、党路路、**、***等六人至涉案工程做消防电工,约定***工资为450元/天,其余各人为400元/天。2022年1月3日,***签名确认《工资表》,该表上载明应付给**工资18100元,实付工资9000元,未付工资9100元。
2021年12月31日,***等人(乙方)与***(甲方)、**(丙方、代公司)就工资支付签订一份《宝盛二楼消防整改工人工资协商》,约定工资分两笔支付,第一笔工资款由丙方代甲方给乙方支付,付款时间为收到工资表2日内支付;第二笔工资发放时间第一笔款后10日内,由甲方、乙方拟好工资表并签名盖印后,由甲方发放工资,如甲方无经济能力为乙方发工资,可由甲方向丙方写借条,由丙方代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
2022年1月3日,***交《粤港澳大湾区教育研究院二次消防工程付款申请表》给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转账给***指定的收款人***,***于2022年1月5日、7日分两次转账给**共9000元。
审理中,**陈述以下事实:2022年1月3日至15日,***要求***和**返工做收尾工作,***合计5900元(12个工,每天450元,加房租500元),**合计5200元(12个工,每天400元,加房租500元)。
***陈述以下事实:***要求***和**做3至5天收尾,没有约定工钱,房租没有约定谁出。
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陈述以下事实:1、**非其公司员工,不能代表公司,未派人参与协商;2、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向被告***支付12万元合同款;3、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不是施工总承包方。
另查明,***、***、申科、党路路、**、***同时向本院提起诉讼,对应案号为(2022)粤0118民初12053号至12058号。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理应支付报酬。根据被告***签名确认的《工资表》显示,**未付工资为9100元,被告***称有异议,但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劳动报酬91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2022年1月3日至15日返工工资及房租,根据原告提交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亦不予确认。现被告***自认原告返工5天,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按照双方原约定工资标准400元/天计算劳动报酬,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返工劳动报酬2000元(400元/天×5天)。对于原告主张的房租500元,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合计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11100元(9100元+2000元),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8月17日起以111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建筑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拖欠工人工资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建筑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就案涉拖欠工资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11100元及利息(自2022年8月17日起以111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负担17.7元,由被告***负担6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 靖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