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7058-6号
申请人:***,男,1979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至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被申请人: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358号大院自编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33206607P。
法定代表人:陈利。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93810.77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3810.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阮意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