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湖北)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大学(湖北)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咸丰某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2826执1424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大学(湖北)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咸丰某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某大学(湖北)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咸丰某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2826民初132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咸丰某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某大学(湖北)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设计费576453元,诉讼费7714元,被执行人另负担执行费824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被执行人咸丰某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用其开发的丰润嘉园小区(咸丰县高乐山镇金烟路24号)地下负二层的十个车位所有权抵偿欠款,车位编号分别是: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285;2、被执行人与银行协商解除车位抵押并办理过户;3、申请人某某大学(湖北)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按照人民法院同类判决中抵偿评估价计算车位价值6万元/个,共抵偿10个车位,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执行费,总计592409元。抵偿义务款576453元,诉讼费7714元(申请人已预缴纳不办理退费),执行费8242元(申请人已缴纳);4、申请人承担车位过户费用;5、车位过户后,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已对车位采取查封措施并向咸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咸丰县住建局、申请人、被执行人送达车位过户裁定书,因上述十个车位不动产登记状态为在建工程抵押,暂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本案无法在短时间内执结。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长期履行,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鄂2826执1424号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