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3民终4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深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22)闽0302民初5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深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与本案基本事实相关的新证据,导致相关事实需要重新查明,且可能遗漏当事人,依法应当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22)闽0302民初53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78.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